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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25日起实施。《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统一了信用修复规则,增加了便民利企创新举措。
《办法》将破产重整企业纳入信用修复范围,对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作出规定,破产重整企业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就可以申请临时信用修复,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的管理措施,为破产重整企业恢复信用、重新开展正常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力支撑。
据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精细化管理水平,将违法失信信息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
《办法》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相关信息化系统数据共享,结果互认。同时,强化对第三方社会机构公示行为的监管,建立信用修复领域信息查询披露制度,允许相关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相关信用修复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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