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作为一个HR对劳动关系的认知十分糊涂,太不应该了。同时也想起来很多抨击快递小哥与平台公司没有签署劳动合同耿耿于怀,认为平台公司是为了节省社保剥削快递小哥。为此想多唠叨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劳动关系的建立就是劳动力支配权的转移,一旦劳动关系确立劳动者将失去劳动权的支配,也就是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必须按照公司要求支付劳动。因为劳动者的劳动力已经出卖给公司,是由公司支配而不是劳动者支配。
但本案中老任显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认为自己只要付出劳动就好,不一定按照公司要求付出劳动。这显然违背了支配权转移原则。他没有意识到没有按照公司要求的劳动属于无效劳动。
作为主管人事的HR对一个违背支配权转移的劳动显然是无效劳动,无效劳动也就等同旷工,这样简单关系都理不清,显然不合格。这相当于我们买了一颗白菜但卖家拒不交付一个道理,即便卖家拿着白菜在你家里晃悠也不能算交付,因为我们并不能按照自己意愿使用这颗白菜。
所以,劳资关系的实质就是劳动支配权的转移,而劳务关系并没有劳动支配权转移,劳动的支配权仍然由劳动者所有,双方关系只是一个业务合作关系。公司作为业务发包方要求业务的进度和交付时间,对于劳动过程并不关心。而快递小哥作为接单方可以选择接单也可以拒绝接单,接单后只要按照规定交付快递就结束双方关系,整个过程公司并没有接管快递小哥的劳动支配权,所以快递小哥与公司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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