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号)(以下简称“《警示
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27493A)分别于2019年8
月、2019年9月和2019年12月对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相关子公司及
分公司的存货及固定资产等资产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696.14万元、223.83万元
和1126.62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58.95%、18.95%和95.40%。关于上述
事项,你公司均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10月26
日在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20年4月29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才披露了相
关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反映的问题。同时,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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