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在与借款人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贷款利率不受限于“一年期LPR的4倍”这一要求,支持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
温州中院指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笔者个人理解:
1.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般指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拥有金融牌照的机构。该类公司不适用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还以以前24%—36%为上限。
2.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P2P平台等不属于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类金融机构,适用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今年8月后,最高贷款利率不得高于15.4%。
3.即使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等贷款利率上限,但目前每年24%等利率是法院支持的最高利率,超过部分完全可以不予支付。
4.上述的利率是综合费率,即借款人要把所有借款成本都加入进去,而不只是合同上标明的利率。
5.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利率标准还按以前规定的执行,即不超过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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