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自直播带货火爆以来直播带货低龄化的现象变得十分普遍。前有14岁少女直播炫耀怀孕,后有体重高达70斤的3岁女娃开吃播,无不引起广大的舆论关注和谴责;在一些直播平台上,未成年人通过各类成人化表演的直播或短视频博取关注成为普遍现象,甚至一些孩子被父母包装成赚钱的工作……人们苦未成年人成人化表演已久。
同时由于未成年人没有或不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心智还未完全成熟、半段能力不够,未成年人开展的直播带货无法很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因此,这类现象的危害和影响不容小觑,不论是表演者还是观看者的身心健康容易被扭曲。
针对未成年人直播带货的各种乱象,监管部门也一直发力整治,却屡禁不止。其中缘由,还是平台对未成年人过度参与网络直播的硬性约束制度不够完善。因此,征求意见稿本次明确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展直播带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征求意见稿中第八条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进行基于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有了实名认证,各直播平台对其平台上注册的主播将具有更直观的体现,便于直播平台对主播的监管,也是对禁止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进行直播带货这一规定的呼应。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禁止未满16周岁的年轻人从事直播(带货)等,是对网络直播低龄化趋势的有效遏制,以及平台直播秩序的净化,既是对法律威严的保护,也对是未成年人、相关直播等平台、广大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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