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已过去整整两个月,但持牌消费金融是否受4倍LPR(15.4%)限制一直是业界热议的话题。
近期,在裁判文书网密集披露的判决书中,多起涉及银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纠纷,法院判决显示,利息和罚息仍按照月利率2%(即年利率24%)标准执行。
以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和借款人的司法判决书为例,原告中银消费要求逾期借款人按年化利率24%偿还个人借款本金利息与逾期滞纳金,获得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的支持;此外,在华融消费金融与借款人的判决书中,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借款人向华融消费金融清偿个人本金利息与逾期滞纳金,按年化24%利率执行。
不过,有业内律师指出,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利率判定存在过渡期,鉴于24%的出处正是民间借贷新规修订前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可以预见未来大概率会进行调整。
最高法8月20日发布的新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新规)中提及,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而此前,一份平安银行和借款人的司法判决书引发大范围讨论。原告平安银行作为持牌金融机构,通过诉讼索要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即年化利率24%,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驳回,判决按照4倍LPR支付借款利率。
围绕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界定,地方法院的判例出现了分歧。在相同的法律规范之下,不同地方法院对于金融机构的判决为何会出现不同结果?
资深律师人士指出,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按照央行规则认定金融机构贷款无利率上限,而部分地方法院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来约束金融借贷行为,从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双轨制”。其结果是,不同的各级法院、审判人员立场不一,同样的案情判决结果往往不同。业内人士进一步指出,未来法院判决时的限制取决于相关司法解释何时依照民间借贷新规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进行相应调整,在调整之前的过渡期内,法院不得直接按照民间借贷新规的利率上限对消金公司的贷款业务作出判决。
风险、责任和收益是成正比的。承担较大风险、较多责任的机构,理应获得更多的收益。若降低金融贷款的利率上限,将金融机构和民间放贷人置于同样的地位,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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