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
一、中小微企业,免征政策延长至年底。
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二、大型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至2020年6月底
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个体工商及个人灵活就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继引导金融大力让利企业1.5万亿政策后,社保相关费用减免政策的延续,对于企业复工复产同样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疫情以来,各行业都遭遇到了不同程度的打击,尤其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的打击更为致命。虽然通过各项积极政策扶持和导引,第二季度各项经济指标和就业情况有序恢复和转好,但是企业的处境仍旧有很大的资金流压力。而此时出台的金融让利、社保费用继续减免等政策,无疑从资金借贷和成本节流上给企业打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对于下半年的经济进一步复苏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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